医药研究中心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中心师生的生物安全防患意识,保证中心科研工作的安全顺利开展,根据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

1. 中心禁止使用保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包括《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2. 从事其它类型微生物相关实验也需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3. 从事微生物相关实验时必须穿着隔离衣,佩戴口罩和手套;实验过程中,禁止戴手套触碰电话、电脑、仪器设备和门把手等洁净区域,防止微生物污染。

4. 实验工作区域需定期进行消毒处理,禁止在实验室内进食、饮水、吸烟、化妆和处理隐形眼镜。

5. 超净工作台、生物安全柜和离心机等仪器设备需定期清洗和消毒,在发生严重污染后应立即进行清洗和消毒;进行清洗、消毒时要须佩戴口罩手套,穿着隔离衣或其它合适的防护服。

6. 所有的生物废弃物如培养物、菌种等必须先通过高压灭菌后方可丢弃。

7. 可重复使用的实验用品及器材,完成实验后,应在操作台或实验区域内经紫外灯近距离照射消毒2小时以上后,再进行高压消毒和煮沸洗刷。

8. 实验过程中,如果发生菌液溢出,含菌种的培养管破碎等,造成中、小面积污染,可用浸润75%的酒精的纱布覆盖污染区域2小时以上,再经紫外灯照射2小时以上;被污染的器械、容器等立即浸泡于75%酒精中2小时以上,事后纱布和被污染的实验用品均需经高压灭菌处理。

9. 如发生严重微生物污染情况,须立即通知实验室分管老师和中心办公室,并在有关人员的指导监督下对出事现场进行处理,严禁未经报告而私自对出事现场给予非规范的处理。

二、实验动物实验室安全管理

1. 在中心饲养、使用的实验动物需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供应单位订购,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

2. 从国内其他单位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附有饲养单位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运输检疫报告,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接收;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从疫区引进动物。

3. 在中心平台动物房饲养动物的师生需提前向中心提交申请,领取标签,标记清楚动物的品种、品系的确切名称和责任人姓名。

4. 中心各处动物房需保持清洁,勤换垫料,定期消毒。更换后的垫料须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后集中放置于中心楼后垃圾车内,由学校统一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5.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视疾病的类型进行严格处置,防止疾病的发展和蔓延。

6. 动物实验所用的针头、刀片等尖锐物品须投入锐器盒中,严禁随意丢弃,锐器盒满后送至动物尸体暂存室中,由环保公司统一处理。

7. 实验结束后,实验动物尸体、实验过程中用到的一次性实验材料和动物组织等须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后送至动物尸体暂存室内的冰箱中,并登记动物种类和数量,由环保公司统一处理,严禁随便乱放乱扔;实验后存活的动物须人道处死后按上述规定处理,不准私自带离实验室另作别用。

附录:

一、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痒病病原。

二、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