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研究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学校各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保障中心正常的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滨州医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坚持“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健全防火制度,制订防火措施,责任到人,逐项落实。

2. 实验室分管老师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定期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3. 协助学校保卫处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4. 实验室内存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如甲醇、乙醇等)必须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距离,不得随意堆放;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5. 未经实验室批准,不准擅自改装各实验室电路、增加大功率仪器设备。电路改造须经中心批准后由专业人员完成。

6. 电器设备和线路、插头插座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上报老师后由专业人员进行修理。

7. 电加热器、电烤箱等电热设备应做到人走电断,禁止过夜使用电热仪器设备。

8. 实验室气体使用需符合国家相应的使用规范,不得私自修理、拆卸钢瓶;新进研究生需在指导老师培训、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实验;如发现气体泄漏情况,需及时上报,禁止私自处理;中心禁止使用氢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

9. 实验楼的楼道、安全通道和安全门等共同区域应保证畅通,不得摆放任何物品,如有违反必须在限时清理完毕,否则实验室有权视为废弃物处置。

10. 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同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扑救,疏散在场人员;在场人员应听从指挥,并积极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