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医药研究中心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条为了规范、加强医药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科研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中心的科研服务功能,根据医药研究中心的建设发展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中心是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为全校科学研究提供高水平技术支持与保障,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研究中心以全心全意为全校科研工作者服务为宗旨,面向校内外开放,逐步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灵活、高效”的运行模式,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研究中心由学校统一管理,实行研究中心主任负责制,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管理、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对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及“泰山学者”设岗学科建设期间,研究中心提供优先服务。

第三章 运行

第七条 入驻中心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及研究生需从研究中心的网站下载“入驻申请表”,以课题项目为依托,经课题负责人/导师签字同意后提交研究中心,经审核合格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办法参照研究中心入驻流程。

第八条申请者需与研究中心签订从事课题研究协议书,并按照规定办理入驻相关事宜。

第九条 申请者入驻后接受研究中心相关实验室安全培训和相关常规仪器设备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进入中心开展实验。入驻期间应服从中心负责人的安排,遵守研究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预约时间及时开展实验,提高科研场所及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超出预期时限1个月以内,应提前通知中心管理人员。入驻期间超过1周离开中心,需向有关工作人员告假或说明,否则将视为主动放弃使用,研究中心有权收回相应科研场所。

第十条 使用仪器设备要听从仪器负责人的指导,并填写设备使用记录。大型仪器设备固定时间开放,由专人负责操作,使用前要事先与仪器负责人预约。

第十一条 拷取实验数据和图片应得到中心工作人员许可,方可刻光盘拷贝数据。严禁使用外来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第十二条 入驻期间,如被发现违反研究中心规章制度或实验内容超出协议承诺范围,研究中心负责人有权立即终止使用者的实验,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使用者签订补充协议,收取相应费用,或中止使用协议。

第十三条 使用过程中发生因使用者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或实验物品器具遗失等情况,按照滨州医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赔付。

第十四条经课题负责人同意,研究中心可以应用相关实验图片作为宣传使用。

第十五条工作完成后,及时归还所有在研究中心使用物品,清理自己实验用品。研究中心根据情况,可允许在1个月内存放部分特殊样品如需超低温冰箱保存的样品等。存放期满后仍不取走者,研究中心有权自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医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医药研究中心

201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