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研究中心实验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
一、为加强物资材料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物资管理,保障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和安全并有效地使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的责任。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设备器材; 3.未掌握操作技术、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由于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 三、处理办法: 1.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及时报告中心工作人员,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应积极设法挽救,减少损失,分清责任,按照财产赔偿处理权限,及时处理。 2.损坏精密贵重和大型设备或造成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报医药研究中心及学校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3.对单价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原则上按原价值赔偿。对单价1000元以上的,损坏丢失的赔偿应按: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整机损坏或丢失的,应按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价。2年内按原价值赔偿;3年折旧20%,4年折旧30%,5-9年折旧40%,10年及以上折旧50%。 4.对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除双倍赔偿外,终止实验。 5.凡不遵守实验室纪律,打闹造成损失者,一律按原价值赔偿。 6.如未经审批,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本实验室造成损失者,除追究责任外,一律按原价值赔偿。 四、赔偿手续: 1. 当事人持赔款单到财务处交款。 2. 损失赔偿费原则上一次交纳,无故拖延不缴,一律加倍赔偿,教职工从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交纳者扣发毕业证书。 |